因此輕判6月徒刑,與「山大王」高度近似,可能導致消費者混淆誤認,得易科罰金18萬元定讞。,印在他經營的妖怪包工坊包裝紙盒上,今輕判他6月徒刑,並授權簡男使用該圖樣印在包子上,遭曾男控告侵權,曾男2011年為溪頭妖怪村簡姓業者「山大王包子簡」設計「山大王」鬼偶商標,男子賴讚重2012年抄襲著作權屬於曾俊琳的「山大王」臉譜圖樣,考量賴男認罪並與曾男達成和解,曾男發現「妖怪包」紙盒包裝上的鬼偶圖樣與「山大王」鬼偶圖樣極相似,控告賴男違反《著作權法》。最高法院認定「妖怪包」紙盒的鬼偶臉部表情及臉上的「王」字,得易科罰金18萬元定讞。 此案原告是打造南投「妖怪村」而聞名的設計師「牛哥」曾俊琳。判決指出,最高法院認定賴男違反《著作權法》意圖銷售重製罪,簡男則委託賴讚重代工製作包子。 後來賴男自己開包子店,取名為「妖怪包」,但因雙方已和解,侵害曾男著作權,該商標獲智慧財產局核准註冊 |